福建拟禁用人名作地名 地名管理公开征意见(2)
发布时间:2014-01-21 11:25 来源:取名网 作者:w.cdqmw.net 公众号:瓷都取名网
建筑物、住宅区名称要备案
鉴于目前各类建筑物、住宅区命名乱象的问题,草案还规定,建筑物、住宅区名称的命名,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项目核准或者备案前,将拟用名称向市、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。建筑物、住宅区名称的更名,由建设单位或者产权所有人将拟更名名称向市、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。市、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备案时,对备案的建筑物、住宅区名称不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的,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建设单位或者产权所有人更改。有关部门在批准项目用地和规划设计涉及建筑物、住宅区名称时,应当以经备案的名称为准。已备案的建筑物、住宅区名称,因建设项目规模调整等原因,确需更名的,须重新办理备案手续。
不按规定书写标准地名也要罚
根据草案,违反地名命名、更名原则或者规定,应当予以更名的;擅自对地名进行命名、更名的;公开使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的地名的,由县级以上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其停止使用,限期整改;逾期不整改的,将依法撤销其名称,并处以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未使用标准地名或未按照国家规定书写、译写、拼写标准地名的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,逾期不改正的,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等。
省政府法制办相关负责人称,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1月28日前,通过登录“福建政府法制信息网”,提出意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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